口服制劑的可提取物與可浸出物測試的監管要求,取決于各劑型自身的風險,以及與產品接觸的材料。對于不含表面活性劑、助溶劑或其他促進提取的輔料的口服液體制劑,若包裝材料已完成毒理學評估,則無需開展單獨的 E&L 測試。
口服液體制劑含有表面活性劑、助溶劑或增溶劑,則必須確認:由此產生的提取能力是否仍在現有監管評估的覆蓋范圍內。若否,則需要額外的提取物數據,必要時還需浸出物數據。
口服液體制劑和半固體制劑:若沒有如“食品” 這類明確的監管認可類別,則可對包裝材料及其他接觸材料開展毒理學評估,以確保沒有毒理學風險物質遷移至劑型中。
口服固體制劑(如片劑、膠囊劑),其與包裝或生產材料發生相互作用的風險被評定為 “極低”。若材料符合現行規定及相應的 USP 章節(如 < 661.1>、<661.2>、<665>),則認為這些材料是安全的。在此情況下,無需進行 E&L 測試。
化學評估與限值
E&L(可提取物與可浸出物)測試的必要性取決于劑型以及材料的用途(包裝或生產)。USP對此明確區分:
包裝材料
對于口服固體制劑,若包裝材料符合相關藥典規定以及 FDA 食品接觸材料法規,則無需進行 E&L 測試。對于不含促進浸出的輔料的口服液體制劑,包裝材料的監管合規性也已足夠;無需額外測試。
對于含有表面活性劑、助溶劑或增溶劑的口服液體制劑,需評估材料行為是否在《食品接觸法規》范圍內(例如,考慮提取能力)得到充分考量。若否,則必須進行提取物測試;必要時還需開展浸出物研究。亞硝胺的特殊性:包裝材料(例如含硝化纖維素的泡罩)可能是亞硝胺的來源。因此,需要進行基于風險的評估。若存在合理風險,建議開展針對性的亞硝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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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
對于與金屬產品接觸的口服液體制劑,E&L 測試也非必需,除非存在對元素雜質(例如重金屬)的合理懷疑。在此情況下,進行提取物測試即可;只有當超過閾值(例如,超過每日允許暴露量的 30%)時,才需要測試浸出物。
對于生產中含有塑料組件(例如軟管、密封件)的口服液體制劑,需要評估浸出物風險。只有當這些組件也受監管覆蓋時,才能免于額外測試。若否,則也需在此開展提取物測試,必要時還需浸出物研究。
對于口服固體制劑,無需對生產系統進行 E&L 測試,因為產品流為固體,且金屬接觸材料通常不會對有機浸出物構成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