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近年來,隨著生物科技等前沿技術的蓬勃發展,全球范圍內以細胞治療藥品和基因治療藥品為代表的一類藥品的研發、申報和批準數量持續增加。這類藥品的創新性強、類型復雜多樣,需經科學審慎的監管,旨在確保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這類藥品包含多種產品類型、技術發展快且迭代迅速,涉及學科交叉融合,且不同類別藥品風險級別及控制要求各有不同,目前對于其體內應用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認知仍在持續積累中。因此,明確這類藥品的范圍及歸類,有利于分級分類進行科學監管,加速產品研發及相關技術指南制定,有助于明確可適用的科學監管指南規范,以促進該領域在我國的高質量發展。
本文件主要參考現階段我國細胞和基因治療藥品等的研發申報現狀、國內外監管情況和技術指導原則制修訂進展制定,明確了我國這類藥品的范圍、歸類及概念釋義。需要說明的是,本文件基于當前科學認知及技術發展水平起草,鑒于先進治療藥品復雜多樣且創新性強,相關內容將隨著該領域的發展進一步更新和完善。同時,考慮到國際其他藥品監管機構提出了 再生醫學(Regenerative medicine)的概念,其中涵蓋的藥品類型與先進治療藥品有交叉,隨著再生醫學領域科學和技術的發展,后續將適時討論。
二、先進治療藥品的名稱、釋義和范圍
結合我國創新藥產業發展和監管現狀,參考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歐洲藥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EMA) 、日本藥品器械管理局( 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Agency,PMDA)以及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等國際藥品監管
機構的命名規范,兼顧其技術的創新性、種類的多樣性和發展迅速的特點,將這類常采用核酸、細胞等作為生產用原材料的產品命名為“先進治療藥品”,英文名稱為“Advanced therapy medicinal products(ATMPs)”。
本文件所稱“先進治療藥品”,是指符合藥品相關管理規定,按照藥品的路徑進行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管,且經體外操作生產并在人體內發揮預期功能的細胞治療藥品、基因治療藥品,以及采用其他基于微生物、細胞、基因或組織工程等創新技術/方法生產的藥品。
凡涉及利用人類遺傳資源、病原微生物等進行研制和生產的先進治療藥品,應當遵守我國關于人類遺傳資源的管理規定,并符合相關倫理以及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根據我國藥品監管框架以及先進治療藥品的屬性、歸類評估原則,先進治療藥品的范疇,不包括經采血來源的輸血用血液成分,直接由供體捐獻的移植用人體細胞、組織或器官,用于生殖技術的人工胚胎、受精卵、配子等生殖細胞等。此外,不包括預防用疫苗。
本文件討論的先進治療藥品的范圍、歸類及釋義均是基于當前行業發展階段有限的科學認知以及與國際監管接軌需要,隨著科技、產業不斷發展,以及監管經驗積累,相關內容將不斷更新及完善。
三、先進治療藥品的歸類與釋義
(一)歸類
基于先進治療藥品的范圍與屬性,根據藥品的活性成分、工藝特點、功能用途及作用機制分析,結合我國目前各類產品研發成熟度,同時參考國際監管規范,將該類藥品劃分為以下三大類:
1、細胞治療藥品(Cell therapy medicinal products,CTMPs)
2、基因治療藥品(Gene therapy medicinal products GTMPs)
3、其他
(二)釋義
根據不同藥品的特點,進一步歸類為若干種細分亞類,具體歸類及釋義如下。
1、細胞治療藥品(CTMPs)
本文件中,細胞治療藥品(CTMPs)是指經體外操作,通過調節細胞的生物活性、免疫特性或代謝狀態,和/或通過體內細胞替換、再生和功能重建進而實現預期功能的細胞藥品。例如免疫細胞治療藥品、干細胞治療藥品等。基于活性成分及工藝特點(體外操作是否包括基因修飾),主要包括以下兩個亞類:
(1)非基因修飾細胞藥品(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CTMPs)
(2)體外基因修飾細胞藥品(Ex vivo genetically modified CTMPs)
具體釋義如下:
非基因修飾細胞藥品:一般是指未經基因修飾的細胞治療藥品,包括未經基因修飾的干細胞及干細胞衍生細胞、免疫細胞以及其他類型的體細胞藥品等。體外基因修飾細胞藥品:一般是指在人體外,采用基因修飾系統/技術(如病毒載體等),將遺傳物質等導入目的細胞,通過添加、敲除/敲低、替代、補償、阻斷、修正特定基因,最終通過細胞活性成分發揮生物學作用的細胞治療藥品。例如經過體外基因修飾的免疫細胞等。
2、基因治療藥品(GTMPs)
本文件中,基因治療藥品(GTMPs)是指借助遺傳物質(如 DNA、RNA)特異性改變人體的基因序列或基因表達等,和/或通過病毒、活菌等微生物,導入基因序列或調控基因表達,進而發揮相關的生物學活性,從而實現預期功能的非細胞類藥品。例如核酸、基因改造微生物(如病毒)藥品等。基于活性成分、工藝或技術特點及功能機理,主要包括以下亞類:
(1)核酸類藥品(Nucleic acid-based GTMPs)
(2) 病毒載體類藥品(Viral vector-based GTMPs)
(3)溶瘤微生物類藥品(Oncolytic microorganism102 based GTMPs)
(4)基因編輯類藥品(Gene editing-based GTMPs)
具體釋義如下:
核酸類藥品:一般是指具有特定功能的核酸活性成分通過物理或化學介導的方式進入人體細胞后,在細胞內經轉錄、剪切、翻譯,或直接發揮作用的基因治療藥品,常見的活性成分為 DNA 或 RNA。如重組質粒 DNA藥品、脂質納米粒(Lipid nanoparticle, LNP)包封的mRNA 藥品等。病毒載體類藥品:一般是指通過病毒載體(如腺病毒、腺相關病毒、?-逆轉錄病毒、慢病毒或單純皰疹病毒等)將發揮生物學活性的核酸物質遞送/轉移至人體內,通過糾正或補償基因缺陷/異常等方式,從而實現預期 功 能 的 基 因 治 療 藥 品 , 如 重 組 腺 相 關 病 毒(Recombinant adeno-associated virus,rAAV)藥品。溶瘤微生物類藥品:溶瘤微生物類藥品一般包括溶瘤病毒、溶瘤菌等藥品。其中溶瘤病毒包括野生的、減毒的或經過基因修飾的具有復制能力(或條件復制能力)的病毒,其可選擇性地感染腫瘤細胞和/或選擇性地在腫瘤細胞中復制以裂解腫瘤細胞,也可同時表達外源基因以提高相應功能,還可通過刺激機體產生免疫反應達到治療目的。
基因編輯類藥品:采用基因編輯工具,如類轉錄激活因子核酸酶( Transcription activator-like effector nucleases,TALEN)、成簇規律間隔短回文重復序列(Clustered regularly interspaced short palindromic repeats ,CRISPR)及 CRISPR 相關蛋白( CRISPR129 associated proteins,CRISPR-Cas)系統等,識別基因組特定位點,實現對體內基因序列定點修飾(包括靶向敲除或插入等)的基因治療藥品。
3、其他
生物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多學科技術領域不斷交叉融合,一些采用其他基于微生物、細胞、基因或組織工程等創新技術/方法(如組織和器官再生技術、新型遞送載體技術等)生產的產品不斷涌現。考慮到該類產品的活性成分和技術路線復雜多樣,研發進展快速,雖然具有較大的發展潛力,但目前尚未完成臨床試驗在國內批準上市,暫不獨立細分產品類別。僅基于當前認知、研發進展和溝通交流情況,進行初步歸類。根據活性成分、工藝特點、功能用途或作用機制,列舉如下幾種類別,但不限于以下類別。隨著科技發展與研發推進,以及認知積累,后續將逐步完善其他類產品的亞類歸屬。
(1)具有藥品屬性的組織工程藥品(Tissue engineered medicinal products)
(2)新生抗原類治療藥品( Neoantigen-based medicinal products)
(3)新型遞送系統藥品(Novel delivery system149 based medicinal products)
(4)細胞衍生物藥品( Cell derivatives-based medicinal products)
(5)新型微生物類藥品(Emerging microorganism153 based medicinal products)
具體釋義如下:
具有藥品屬性的組織工程藥品:一般是指通過重建功能受損的組織或器官,使其具備正常組織或器官的結構和功能,并通過替換受損組織或激發體內修復促進人體組織或器官再生的一類藥品(包括經屬性界定為藥品或以藥品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例如采用干細胞誘導分化、生物材料 3D 打印等技術獲得的,或與器械材料組合而成的人工組織或器官類藥品。新生抗原類治療藥品:一般是指基于腫瘤細胞基因突變產生的新生抗原的預測、篩選設計開發的個性化靶點治療藥品,通常通過激發免疫反應實現抗腫瘤活性,包括新生抗原肽類、新生抗原 mRNA 類、新生抗原肽/核酸負載免疫細胞等多種類別藥品。鑒于此類產品具有個性化特點且序列預測、篩選等研發流程復雜,技術要求有別于基因治療藥品和細胞治療藥品,一并劃分至此類別。
新型遞送系統藥品:一般是指除歸屬于 GTMP 的用于遞送遺傳物質的藥品外,其他基于微生物、細胞或基因工程等創新技術構建載體,用于遞送活性成分的遞送系統藥品,其功能實現與遞送載體的創新設計與制備密切相關。如采用細胞載體、細胞器、囊泡類載體(如細胞外囊泡載體)等的藥品,其可包載蛋白質、活性肽或小分子等非遺傳物質。
細胞衍生物藥品:一般是指以細胞經培養產生或分泌的物質作為活性成分的藥品,其活性成分包括細胞器、細胞外囊泡、血小板等。新型微生物類藥品:一般是指活性成分含有或由新發現/鑒定的微生物種類,和/或通過基因工程等技術設計改造的新型微生物組成的藥品,該類新型微生物具有獨特功能,如可特異性裂解病原體的新型轉基因噬菌體產品等。
四、先進治療藥品的劃分原則
ATMP 通常采用核酸、微生物(細菌、真菌、病毒等)、細胞或組織等作為起始原材料,經體外操作制備,涉及到的原材料種類包括核酸、病毒載體、亞細胞結構細胞或組織等。由于這類藥品類型復雜多樣,生產工藝創新技術迥異,臨床預期用途廣泛,風險等級及監管技術要求各有不同,對于其類別歸屬,需綜合考量多方面要素。對于如何判定特定產品是否可以納入 ATMP 范圍,以及歸屬于哪一類別,一般需基于特定產品的特點和完整研究資料綜合考慮,目前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切入進行分析和評估:物質基礎及活性成分、生產工藝及技術特點、功能用途及作用機理。對于特定產品歸類,可能需要基于其中多個要素進行整體考慮。對于某些邊界產品,可根據不滿足其中一條,進行歸類排除;如有交叉情形,可優先歸于某一類。下文具體闡述 ATMP 類別評估及歸屬的主要劃分原則及判定邏輯。
(一)物質基礎及活性成分
評估特定產品是否歸屬于 ATMP 范圍及其具體歸類,可基于產品的物質基礎及活性成分(包括起始原材料或終產品活性組分)進行判斷。ATMP 的活性成分包含或由核酸(DNA、RNA)、微生物(細菌、真菌、病毒等)、亞細胞器/結構(囊泡類結構等)、細胞(單一細胞類型、多種細胞群等)、組織或器官等組成。現階段 ATMP 的活性成分以核酸、病毒載體或細胞最為常見。此外,產品的組成成分還可能包含一種或多種器械材料(支架材料、基質等),用于輔助支持主要活性成分發揮生物學功能。
1.活性成分含有核酸的藥品
ATMP 的活性成分如含有目的基因核酸或主要由目的基因核酸組成,核酸序列可直接整合/裝載進載體,或載于經基因修飾的細胞、組織或器官當中,亦可通過其他物理或化學方式遞送至體內,一般可歸屬于 GTMP或 CTMP 中體外基因修飾細胞治療藥品。活性成分僅由核酸物質獨立組成或基因序列存于載體的,一般可以歸屬于 GTMP。其中載體類型可包括質粒、微生物(細菌、真菌、病毒等)、亞細胞結構(如囊泡)或 LNP 等結構物質。如活性成分以核酸分子形式重組整合至質粒載體結構、或包載于 LNP 結構中的,一般可以歸屬于 GTMP中核酸類藥品。如由病毒載體攜帶目的核酸,在體內感染細胞,釋放核酸物質發揮作用的,則一般可以歸屬于GTMP 中病毒載體類藥品,如 rAAV 藥品。產品的活性成分為可介導人體基因序列修復、擴增或刪除的基因編輯工具(Cas、sgRNA、TALEN 等)的,可歸屬于 GTMP 中基因編輯類藥品。需關注對于涉及可遺傳的基因修飾操作的制品,應符合倫理相關要求。如活性成分為經基因修飾/改造的病毒、活菌等,且發揮溶瘤功能的,則可歸屬于 GTMP 中溶瘤微生物類藥品。需要說明的是,對于未經基因修飾的溶瘤病毒藥品,鑒于其藥學、非臨床和臨床研究以及風險級別與基因治療藥品中病毒載體類藥品相似,且其功能與基因修飾的溶瘤病毒大致相同,基于國際分類原則及促進國際監管趨同考慮,也納入 GTMP 的范疇,歸屬至溶瘤微生物類藥品亞類。如為攜帶目的基因的新型微生物類產品(如乳酸菌、李斯特菌和鏈球菌、噬菌體等),不發揮溶瘤作用的,歸屬至其他類中的新型微生物類藥品。
2.活性成分由細胞或其衍生物組成的藥品活性成分如包括僅經過體外分離培養或激活等操作的真核細胞組分,不涉及基因層面修飾,則一般可歸類于 CTMP 中非基因修飾細胞藥品亞類,如未經基因修飾的間充質細胞(Mesenchymal stromal cell,MSC)、腫瘤浸潤淋巴細胞(Tumor infiltrating lymphocyte,TIL)、自然殺傷(Natural killer,NK)細胞藥品等。上述活性成分細胞可能包括多種類型或來源,比如干細胞或終末分化細胞等。如活性細胞組分來源于重編程產生的誘導干細胞分化獲得的功能細胞,歸屬于細胞治療藥品,例如人多能干細胞(Human pluripotent stem cell,hPSC)等細胞系來源的且最終活性組分未經體外修飾的胰島細胞治療藥品等。所述活性成分可能包括有核或無核細胞(如紅細胞),其中用于遞送非遺傳物質活性成分的無核細胞可歸屬于其他類中的新型遞送系統藥品。上述細胞或其衍生物組分還可能以不同形式發揮功能,如單獨使用或與生物大分子、化學小分子、器械材料等聯合使用,可能歸屬于細胞治療藥品或其他類藥品。活性成分由細胞衍生物組成的,例如細胞外囊泡等,一般可歸屬于其他類中的細胞衍生物藥品或新型遞送系統藥品。對于將核酸物質載于細胞中完成細胞基因修飾的情況,考慮到在輸注體內之前即在體外完成了基因序列的導入,且最終起作用的活性物質形式為細胞,因此,將其歸屬于 CTMP 中的體外基因修飾細胞藥品亞類,而未歸屬于 GTMP,如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T cell,CAR-T)、誘導多能干細胞(Induced pluripotent stem cell, iPSC)來源的且最終活性組分經體外基因修飾的 CAR-NK 等免疫細胞產品及經基因修飾的造血干細胞產品等。
3.活性成分由組織、器官等組成的藥品活性成分由組織或器官組成,具有藥品屬性的,可歸屬于其他類中的組織工程藥品,例如自體培養軟骨組織。該活性組織或器官組分可經基因修飾或未經非基因修飾。產品組成中還可能包含發揮輔助功能的一種或多種器械材料(如基質、支架、生物材料、輔助裝置等),且其與組織等一起組合形成發揮生物學活性的單元,經國家藥監局相關部門屬性界定為藥品或以藥品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的,可納入 ATMP 范圍,歸屬于其他類中具有藥品屬性的組織工程藥品。例如與輔助器械材料組合而成的組織工程人工血管等。
(二)生產工藝及技術特點
在活性成分鑒別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生產工藝或技術特點,包括技術手段、改造工具等,以評估特定產品是否符合 ATMP 的范疇,并判斷其具體歸類。
1.基于生產工藝體外操作程度的考量
基于工藝特點對特定產品是否屬于 ATMP 范疇進行初步界定。生產工藝涉及對起始原材料中所包含的核酸、細胞或組織等進行復雜體外操作處理的,以注冊上市為目的的藥品,一般屬于 ATMP。參考 WHO、FDA、EMA 等藥品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和指南,結合我國生物制品監管實踐,列舉常見的復雜體外操作方式,包括:酶解消化、分選/純化、培養擴增、誘導分化、激活、基因修飾、基因編輯等。前述操作可能帶來產品物質基礎/活性成分(核酸、細胞或組織等)在生物學特性(序列、表型、標志物表達等)、結構特點(形態、粘附、極性、細胞組成分布或組織結構等),和/或生物學功能方面的變化(相比供體直接分離的細胞、組織特性而言),以實現活性物質預期的功能用途。
如僅涉及物理方式切割、研磨、滅菌消毒、超聲、過濾、離心或濃縮、灌裝、包封、冷凍、凍干等處理,且不影響活性成分生物學特性、結構或基本功能的情形,則不滿足復雜體外操血干細胞,由于其在體外進行了復雜的生產操作,可納入 ATMP 的范疇。而對于直接由供體捐獻的移植用造血干細胞、組織(如原代胰島)或器官等,通常未經體外復雜操作處理且用于相同基本功能,不屬于 ATMP 的范疇。
2.基于獨特技術路線或特點的考量
終產品含有基因編輯工具的,例如采用 CRISPR312 Cas 等編輯工具實現體內基因編輯,從而發揮功能的,可歸屬于 GTMP 中的基因編輯類藥品。對于細胞活性成分在體外經基因編輯工具操作的藥品,屬于體外基因修飾細胞治療藥品。基因編輯類藥品可能與核酸類或病毒載體類藥品存在交叉。如可同時歸屬于基因編輯類及GTMP 其他亞類的,優先歸屬于基因編輯類藥品。
對于新生抗原肽類產品,此類產品生產工藝復雜,通常涉及個性化靶點的預測和篩選,及多個活性肽段組分的合成或表達,且其作用機理是通過特異性增強體內細胞的免疫特性從而發揮治療作用。如抗原肽通過化學合成生產,考慮到其工藝特點及功能用途,仍屬ATMP 范疇,可歸屬至其他類中新生抗原類治療藥品。
(三)功能用途及作用機理
基于前述活性成分、工藝特點,同時考量產品的預期功能用途及作用機理,進一步評估是否屬于 ATMP 范疇及其具體歸類。
1.基于預期功能用途的考量
預防用疫苗不納入 ATMP 范疇。例如用于健康人的、抗感染性疾病的病毒載體類預防用疫苗、LNP331 mRNA 類預防用疫苗等,不屬于ATMP。針對腫瘤和/或其他疾病進展等的治療性疫苗,屬于ATMP。例如用于預防腫瘤復發的 LNP-mRNA 類、免疫細胞類藥品等。
2.基于作用機理的歸類考慮
進一步基于產品作用機理分析,判斷特定產品歸屬于 ATMP 的具體類別或亞類。ATMP 的作用機理可能包括多種方式,例如通過改變基因序列或調節基因表達,或通過調節細胞、組織的生物活性、免疫特性或代謝狀態,或通過再生、修復、替代細胞或組織發揮作用。此外,還可能借助器械材料等輔助支持組分共同發揮體內生物學功能。ATMP 如借助活性成分特異性改變(修復、替換、增加或刪減)人體基因序列或調節基因表達等,從而介導其生物學活性,其作用效力與核酸序列或基因表達產物直接相關的,則可歸屬于 GTMP。其中活性成分核酸可能以獨立組分形式或借助不同類型載體遞送進入體內,進而在人體內通過其特異性調節,包括基因沉默、基因敲低、基因上調、外顯子跳躍等方式發揮功效。根據以上功能及作用機制,結合活性物質、技術路線的特點進一步考慮亞類劃分。例如通過替代、調節或修復致病基因,用于單基因遺傳病治療的核酸類藥品、病毒載體類藥品或基因編輯類藥品。而同時表達外源基因協同發揮溶瘤功能的病毒類或活菌類藥品,歸屬于溶瘤微生物類藥品。
ATMP 如通過活性成分亞細胞結構、細胞或組織等發揮調節免疫、代謝、修復或再生等功能,不涉及體內基因層面遺傳學改變的,則可根據產品活性成分,結合潛在作用機理,進一步細化類別歸屬,具體考慮如下:通過調節細胞的生物活性、免疫特性或代謝狀態,和/或通過體內細胞替換、再生、功能重建進而實現預期功能的 ATMP,一般可歸屬于細胞治療產品。細胞治療藥品發揮功能的機制包括:通過產品活性成分細胞對人體受損細胞進行補充或替換從而發揮細胞功能、組織修復及再生作用,或通過活性成分細胞歸巢、細胞與細胞間相互作用、旁分泌等方式重塑病理微環境、調節代謝等方式治療疾病,常見于干細胞治療藥品;或通過基因修飾增強細胞的免疫特性進而殺傷病變/腫瘤細胞發揮其生物學作用,例如 CAR-T 等免疫細胞產品。產品活性成分細胞還可能通過器械材料組合形成發揮生物學活性的單元,且相對于器械部分,細胞主要通過生物活性、免疫特性或代謝調節等方式發揮對人體的主要功能,納入 CTMP。其中細胞部分如未通過前述作用機理(如通過機械應力等)發揮作用的,一般不屬于 ATMP。 ATMP 還可能通過調節組織或器官的生物活性、免疫特性或代謝狀態,或以再生、修復、替代/代償組織等方式發揮功能。如活性成分為類器官,經體外操作,有望實現組織修復再生、功能替代或置換人體組織的,可歸屬于其他類中具有藥品屬性的組織工程藥品。產品如通過組織或器官等與器械材料組合形成發揮生物學活性的單元,實現預期功能的,其歸類考慮同前述“活性成分由組織、器官等組成的藥品”部分關于屬性界定的表述。
(四)其他說明
對于某些特定產品,根據上述活性成分、工藝特點、作用機制評估,可能同時符合多種不同的類別特點,或者屬于兩種亞類的邊界產品。上述情形需根據產品的特點、風險級別及監管現狀綜合分析其類別屬性。如同時可歸屬于細胞治療藥品和其他類的組織工程藥品,建議優先歸屬于細胞治療藥品。例如,對于一些多細胞類型組成的產品,如胰腺細胞,其活性成分包括胰島 α 細胞、胰島 β 細胞等多種不同類型細胞,經體外復雜操作,以細胞團形式輸注或植入體內,且由不同細胞的生理功能協同發揮調節代謝的方式治療疾病,可將其歸屬于細胞治療藥品,區別于其他類中通過組織本身發揮功能的組織工程藥品。對于以下類別產品,基于其活性成分、工藝特點、功能機理以及研發進展等綜合考慮將其納入 ATMP 其他類。活性成分包含蛋白質、活性肽等,但通過新型載體(如囊泡類結構等)進行遞送的藥品,其功能實現高度依賴于載體設計及制備、藥物裝載等前沿創新技術與工藝性能,以及活性物質體內釋放等復雜作用機理,將其納入 ATMP 范疇,歸于其他類中新型遞送系統藥品。而基于遞送載體進行遺傳物質/基因遞送的藥物,一般可以歸屬于 GTMP。對于活性成分涉及新生抗原(包括抗原肽、新生抗原核酸、新生抗原負載細胞等)的藥品,考慮到其研發和生產基于復雜的個性化新生抗原預測及篩選、序列鑒定、構建或合成技術,且主要通過特異性激活體內細胞免疫系統發揮功能,系高度個性化精準靶向免疫療法,將其納入 ATMP 范疇,統一歸屬于其他類中新生抗原類治療藥品。基于其活性成分、工藝特點及作用機理分析,該類產品也可能同時符合細胞治療藥品的釋義或特點,與細胞治療藥品存在一定交叉。例如新生抗原肽/核酸負載細胞,考慮到其個性化特點、序列預測篩選流程及工藝的復雜性及技術要求,建議將其優先歸屬于其他類新生抗原類治療藥品。 活性成分為納米級至微米級的細胞外囊泡結構,經制備、濃縮、純化或工程化改造等體外復雜操作生產,通過分子遞送、信號傳遞,調節細胞功能、免疫微環境或促進組織修復與再生等發揮功能的,將其納入 ATMP其他類。如其本身作為活性成分,可歸屬于其他類中細胞衍生物藥品,例如天然細胞外囊泡類藥品及基因工程化細胞外囊泡類藥品。如作為蛋白質等活性成分的遞送載體(除遞送目的核酸外),可歸屬于新型遞送系統藥品。
需要說明的是,基于產業發展現階段的有限認知及監管經驗,本文所列舉內容并非詳盡無疑,而是將隨著技術發展與創新進一步更新和完善,后續適時可進一步針對其他類產品進行獨立劃分。在類別評估及亞類歸屬的實際操作中,可能存在多種復雜或邊界的情形。對于復雜的 ATMP,鼓勵申請人針對其類別歸屬與監管機構溝通交流。
五、關于再生醫學的相關說明
本文件中,ATMP 的范圍及歸類主要基于前述活性成分、工藝及技術特點、功能用途及作用機制等劃分原則和科學邏輯,同時參考國際監管分類規范擬定。國際藥品監管機構在 ATMP 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中還提出了“再生醫學”的概念。再生醫學為組織器官修復及重大疾病診療提供了創新理論和技術,并有望為老齡化相關疾病防治帶來新的解決方案。從重建、修復或再生等功能用途的角度考慮,ATMP 與再生醫學的概念存在交叉。如 ATMP 中的干細胞治療藥品以及具有藥品屬性的組織工程藥品等也屬于再生醫學的范疇。基于再生醫學領域不同維度的分類考慮,干細胞類藥品也可根據其來源、分化潛能等分為多能干細胞及其衍生細胞/組織藥品、單能干細胞及其衍生細胞類藥品等。后續將結合該領域的發展適時更新相關文件。
六、名詞解釋
細胞(Cell):本文件中,指構成生命體的最小單元,由有絲分裂直接產生,由細胞膜包裹細胞質組成的真核細胞。活性細胞應含有功能性細胞膜,且可利用原材料物質產生能量或合成新分子。亞細胞結構(Subcellular structures):本文件中,指細胞內部的細分結構,通常需要在電子顯微鏡下才能觀察到,具有特定的功能及空間分布,常見的亞細胞結構包括細胞膜、線粒體、高爾基體等。組織(Tissue):本文件中,指由具有相似形態、結構和功能的細胞以及細胞間質聯合在一起組成的細胞群。器官(Organ):本文件中,指由幾種不同的組織按照一定的次序聯合起來形成具有特定形態和功能的結構。干細胞(Stem cells):本文件中,指一類能夠自我更新、具有分化成一種或多種功能細胞類型潛能的細胞。可根據干細胞來源和分化潛能等分類。基因編輯(Gene editing):又稱基因組編輯(Genomeediting),本文件中,指采用基因編輯工具對生物體基因組中特定目標基因進行插入、刪除、修改或替換的一項遺傳工程技術。所采用基因編輯工具包括經基因工程改造的核酸酶、CRISPR-Cas 系統等。溶瘤作用(Oncolytic abilities):本文件中,指天然或基因修飾的病毒或活菌等,選擇性地感染腫瘤細胞和/或選擇性地在腫瘤細胞中復制以裂解腫瘤細胞達到治療目的。新生抗原(Neoantigens):本文件中,指由腫瘤細胞基因突變而產生的,具有一定特異性、免疫原性的腫瘤新抗原,可通過基因組測序、篩選等技術獲得。新生抗原類藥品可通過激活特異性免疫反應實現抗腫瘤作用。細胞外囊泡(Extracellular vesicles):本文件中,指由細胞釋放的各種具有脂質膜結構的囊泡結構的統稱,其不具有自我復制能力。
七、參考文獻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Considerations indeveloping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human cells andtissues and for advanced therapy medicinal products. TRS1048, Annex 3 [EB/OL].2023.
[2] 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 Reflection Paper on classification of advanced therapy medicinal products(EMA/ CAT/600280/2010 rev.1)[EB/OL].2015.
[3] 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 Procedural advice on the provision of scientific recommendation on classification of advanced therapy medicinal products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7 of regulation (EC) no 1394/2007[EB/OL].2021.
[4]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Part 1271 of Title21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21 CFR) [EB/OL]. 2021.
[5] United States 114th Congress. Public Law 114- 255 21 Century Cures Act. Section.3033 [EB/OL].2016.
[6] 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Agency. Regulatory frameworks of regenerative medicines andproducts review in JAPAN [Z/OL]. 2018.
[7] 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先進療法制品歸類指引[EB/OL].2021.
[8]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生物制品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EB/OL].2020.
[9] 國家藥典委員會《中華人民 . 共和國藥典》(2020年版)[M].2020.
[10]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細胞治療產品研 究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試行)[EB/OL].2017.
[11]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免疫細胞治療產品藥學研究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 (試行)[EB/OL].2022.
[12]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人源性干細胞及其衍生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試行)[EB/OL].2023.
[13]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體外基因修飾系統藥研究與評技術指導原則(試 行 )[EB/OL].2022.
[14]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體內基因治產品藥學研究與評技術指導原則(試 行 )[EB/OL].2022.
[15]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溶瘤病毒產品藥學研究與評技術指導原則(試 行 )[EB/OL].2023.
來源:CDE
原文下載:《先進治療藥品的范圍、歸類和釋義(征求意見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