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包材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
1 范圍
本文用于指導藥包材通用名稱的命名。
2 總體要求
2.1 藥包材命名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2.2 藥包材命名應科學、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規范。
2.3 藥包材通用名稱不應含有以下內容:圖形、符號、外文縮寫(附加標記、國際通用除外)等標志;人名、企業名稱、注冊商標或者其他類似名稱;絕對、夸大的修飾性詞語;未經科學證明,或者虛無、假設的概念性名稱;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3 包裝系統命名
3.1 包裝系統通用名稱主要由特征詞+核心詞組成,特征詞一般不超過兩個,需要時可增加附加標記,按“特征詞 1+特征詞 2+核心詞+(附加標記)”結構編制。
3.2 包裝系統的核心詞通常是“其主要組件的形制+‘系統’”,其中形制是指該包裝系統主要組件的形狀和結構。對由單一組件組成的包裝系統(如安瓿、復合袋),可省略“系統”二字。如中藥丸劑用塑料球殼,為單一組件組成的包裝系統,故省略核心詞中“系統”二字。對名稱本身即包含了多組件的包裝系統(如預灌封注射器),可省略“系統”二字;對于以半組裝形式(不包含活塞和推桿)登記的預灌封注射器,可以“半組裝預灌封注射器”的方式命名,并省略“系統”二字。
3.3 特征詞是對包裝系統功能用途(簡稱功用)、主要組件的材質的描述。其中,功用體現了該包裝系統所包裝藥品的劑型、給藥方式、指定用途等,如吸入氣霧劑用、吸入噴霧劑用、筆式注射器用、注射液用、輸液用、眼膏劑用、貼劑用、貼膏劑用、口服固體制劑用、外用制劑用等;主要組件的材質是指包裝系統主要組件的成分,如玻璃、塑料、金屬等。特征詞一般應按照功用+材質的順序排列,即特征詞 1:功用;特征詞 2:材質。
3.4 特殊情況
3.4.1 對于同時適用于多種劑型的包裝系統,可以“藥用”為特征詞 1。
3.4.2 為遵從慣例、簡化名稱及方便表達等,可省略部分特征詞。如對以約定俗成的名稱作為核心詞的包裝系統命名時,可根據該名稱已包含的包裝系統的特征,省略相應的特征詞,
以避免重復。如腹膜透析液用軟袋系統,軟袋包含了材質為“塑料”的含義,省略特征詞 2。
3.5 附加標記指對包裝系統或組件命名的補充,用括號形式體現。如包含功能性次級包裝材料(如高阻隔性外袋)的包裝系統,應在附加標記里標示“(附外阻隔袋)”。如預灌封注射器的玻璃套筒,其形制有樁針、非鎖定魯爾、鎖定魯爾等多種形式,應在附加標記里標示“(樁針)/(非鎖定魯爾/(鎖定魯爾)”。附錄 1 為當前主要的包裝系統分類及命名示例,命名時宜根據分類表中給出的劑型、給藥方式等選擇適當的特征詞與核心詞。
4 包裝組件命名
4.1 包裝組件(以下簡稱組件)通用名稱主要由特征詞+核心詞組成,特征詞一般不超過三個,需要時可增加附加標記,按“特征詞 1+特征詞 2+特征詞 3+核心詞+(附加標記)”結構編制。
4.2 組件的核心詞通常是對組件形制的描述。形制是指其形狀和結構,如瓶、袋、膜、硬片、墊片、管、接口、泵、蓋、閥門、塞、盒等。原則上,某些約定俗成的名稱如安瓿、輸液瓶、注射劑瓶、藥瓶、組合蓋等,也可作為核心詞使用。
4.3 特征詞是對組件功用、材質、加工工藝的描述。其中,功用體現了該組件所包裝藥品的劑型、給藥方式、指定用途等,如口服液體制劑用、口服固體制劑用、注射劑用、噴霧
劑用、腹膜透析液用、預灌封注射器用等;材質是指組件的主要成分,如聚丙烯、聚乙烯、聚氯乙烯、硼硅玻璃、不銹鋼、鋁等;工藝是指組件特殊的成型加工工藝,如管制、模制、共擠、雙向拉伸、流延、冷沖壓成型、層接、具膜、鍛壓、注塑、吹塑、復合、吹灌封等。
特征詞一般應按照功用+材質+工藝的順序排列,即:特征詞 1:功用;特征詞 2:材質;特征詞 3:工藝。
4.4 特殊情況
4.4.1 對于同時適用于多種劑型的組件,可以“藥用”為特征詞 1。
4.4.2 為遵從慣例、簡化名稱及方便表達,可省略部分特征詞。如“鈉鈣玻璃管制藥瓶”這一名稱已形成慣例,故未按命名原則結構改為藥用鈉鈣玻璃管制瓶;鈉鈣硅玻璃簡稱鈉鈣玻璃,故仍沿用鈉鈣玻璃。如“口服固體藥用陶瓷瓶” 這一名稱已形成慣例,故未改為“口服固體制劑用陶瓷瓶”。
4.4.3 對于組件的主要材質較為復雜(如由多種材質復合/共混/組合而成的組件),可省略特征詞 2,以避免名稱過長。材質的具體信息,可通過附加標記(如復合膜或共擠膜的層數、每層的材質等)予以說明,其材料的詳細信息需在相關技術文件,如產品標準或說明書中進行說明。在對詳細信息進行說明時,對于多層材料組成的組件,各層材質各組分應按由外側向內側(直接接觸藥品側為內側)的順序排列;對于多種材質組成的不分層的組件,各組分應按含量比例由高到低排列。
4.4.4 對于表面具有膜或者涂層的組件,可在特征詞 3 中采用“具膜”或“具涂層”標示膜材或涂層與主體材料的層接,并將膜材或涂層的材質和層接方式通過附加標記予以說明。
4.4.5 對于有特殊使用方式的組件,如撕拉鋁蓋、拉環式組合蓋、防潮蓋等,可將其使用方式通過附加標記予以說明。
4.4.6 對于形制較為多樣的預灌封注射器套筒,可在附加標記中說明其套筒的具體形制。附錄 2 為包裝組件命名示例表。
來源:藥典委
原文下載:藥包材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公示稿.pdf